一、聘任条件
(一)一般应在海外知名大学、研究机构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,或在国内知名大学、研究机构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。
(二)学术造诣深,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。
(三)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,能在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。
(四)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,确因学术造诣较深,国内外影响较大,对我校相关学科的教学、科研工作作用较大,且身体健康者,年龄可适当放宽。
二、聘任程序
(一)提出聘任申请。学院根据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及国际合作等工作实际需求和聘任条件,提出拟聘任人选,对其聘任条件进行审核确认。
(二)专家学术评议。学院组织院学术委员会成员(不少于5人)对拟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、胜任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,形成评价意见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,提交至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。
(三)提交聘任材料。学院通过后,通过校内签报系统提交申请,应包含以下材料:
1-聘任请示正文:包含但不限于拟聘任人选情况介绍、学术成就及影响,拟聘任合作开展工作及目标,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等内容;
2-附件:《大连海事大学拟聘请讲座教授登记表》;
3-附件:《大连海事大学拟聘请讲座教授学术评议表》;
4-附件:《讲座教授聘任合同书模板》(请学院提前商定好聘期岗位职责)
4-附件:拟聘任人选相关任职、成果等证明材料。
(四)资格审查。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,不符合学校共享院士、讲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的,予以退回。审查合格的,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。
(五)签订聘任合同,组织聘任仪式。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校领导签批后,由学院协助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。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发布聘任文件并制作聘书。学院安排聘任仪式,向受聘人颁发聘书。
三、管理方式
(一)聘期管理。学院指定联络员负责与受聘人保持联系,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受聘人来校开展工作。每月15日前根据受聘人实际来校工作时间和内容,向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提出发放工作酬金申请(签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受聘人基本情况介绍、来校工作起止时间、来校具体工作内容等,并附上差旅费票据扫描件),由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发放。
(二)年度考核。学院负责受聘人的考核,每年末将本单位的共享院士、讲座教授来校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附《大连海事大学讲座教授年度考核登记表》,报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。
(三)聘期考核及续聘程序。聘任期满,学院要形成受聘人聘期考核意见,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。对考核合格者,征得本人同意后,提出续聘意见报学校审批,通过后按规定续聘。未通过考核的和逾期未进行考核的受聘人,则不再聘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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